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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

日期:2026-01-22 来源:新华社
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中国证监会1月21日对外发布公告称,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(以下称创新企业CDR)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。

公告称,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,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,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。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,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(安排)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。公告还明确了相关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政策。(新华社)

关键字: 创新企业 个人投资者 存托凭证 股息红利 试点阶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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